从2008年起,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统一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坚持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各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