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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模 具 工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模具工业联合会,简称浙江省模联,英文译名为FEDRATION OF ZHEJIANG DIE & MOULD INDUSTRY ,缩写FZJDM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模具制造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相关科研机构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利益,促进全省模具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推动全省模具工业的技术进步。提升全省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工商业联合会党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地址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三)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四)组织模具行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省政府的行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模具展示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八)开展对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交流,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九)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论证等工作;

(十)编辑出版会刊,建办协会网站,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十一)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

(十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工商业联合会党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有偿购买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团体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差旅费;

(二)本团体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为执行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购买及建办网站的支出;

(五)外事活动经费;

(六)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建立临时性、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名称为:中共浙江省模具工业联合会临时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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